显然,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而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特别是理论层面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就公正和公平的关系而言,一是两者的功能定位不同,由于公正强调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所以,它不仅重视事情现有的状况、结果是否符合公正的要求或规则;同时为了保证事情的现状、结果的公正性,公正还必须重视造成、产生这种现状、结果的程序公平性问题,而程序公平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亦即公平的准则,用以防止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多重标准来满足自身的私利却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从而造成一种有所区别对待的不公正的社会状态。正因为如此,所以公正当中必定包含着公平。同公正相比,公平则要简单得多。公平强调客观性,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工具性强,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操作层面的事情。公平只需遵循“同一标准”的规则。所以,有时公平的事情未必是公正的事情。二是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如果没有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即正向意义上的公平,剩下的可能只是“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时“公平”的游戏规则只是具有中性的意义,它只是指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至于这种游戏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它有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则往往不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事情了,而是视具体的人和事而异。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怀有种种企图的人或群体特别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群体,有时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而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他人的做法付诸实施,从而造成有损社会公正的结果。可见,有时依据“公平”的游戏规则却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正因为如此,准确、慎重使用社会公正的称谓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如果将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便会使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出现一定的偏差,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导。有鉴于此,应当用社会公正的称谓取代社会公平的称谓。如果实在要用社会公平这一称谓,不妨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这两个称谓组合在一起使用——“社会公平正义”,大致也等同于社会公正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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